中國環境報記者謝佳瀝北京報道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有機銜接相關工作。
通知強調,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做好兩項制度的銜接,在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不斷完善管理內容,嚴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許可管理中,嚴格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維護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
通知指出,要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實行統一分類管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核定建設項目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建設項目涉及“上大壓小”“區域(總量)替代”等措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應當審查總量指標來源,依法依規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被替代或關停企業,須明確其排污許可證編碼及污染物替代量。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文件要求,變更或注銷被替代或關停企業的排污許可證。
通知還明確了信息平臺建設等其他事項。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