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針對我省不同區域大氣污染的特征和主要來源,突出了重點行業的污染防治要求。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將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和散煤清潔化整治要求;在工業及相關污染防治方面,重點提出了重污染企業改造搬遷、揮發性有機物管控和無組織排放管理的規定;在機動車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系列措施;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強化了對道路運輸揚塵、大型建設工程揚塵、堆場料場揚塵等防治措施;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秸稈禁燒、樹枝落葉禁燒、農藥化肥施用等環節綜合利用、污染防治、餐飲油煙的防控、露天燒烤控制等制度措施。對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的惡臭污染防治也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突出核心、罰則嚴厲,助力“氣質”改善
《條例》的制度設計、管理規范、考核監督、信息公開和制裁措施都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核心,針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有關個人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授權,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等行為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作了銜接性規定。
明晰責任、嚴格監管,解決問題不手軟
《條例》不僅對排污者規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對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也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充分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擔責”的立法精神。另外,對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和公益訴訟也作出明確規定。
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重點,突出亮點
針對山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督管理制度,如,相鄰地區環評征求意見制度、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有獎舉報制度、約談、暫停審批和掛牌督辦制度以及錯峰生產制度,特別是圍繞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目標,將我省促進空氣質量改善的特色工作,如基于空氣質量改善的五項約束性機制,即信息公開、干部考核、生態補償、項目限批、責任追究等進入《條例》,必將進一步激發和督促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治理大氣污染的積極性、主動性,有利于各市因地制宜,采取統一且差別化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共同推進空氣質量逐年改善、持續改善。